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44號
原 告 陳彥呈
被 告 余定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