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附民,1166,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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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6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楊筑鈞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詐欺原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經查,被告目前並無刑事案件繫屬在本院一情,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被告既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原告自無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於法未合,自應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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