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AE000-Z000000000
原 告
兼法定
代理人 AE000-Z000000000之父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字第1376號就本院113 年訴字第201 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不公開行調查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張英尉書記官 林念慈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AE000-Z000000000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AE000-Z000000000之父被 告 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甲○○願給付原告AE000-Z000000000、AE000-Z0000000&ZZZZ; &ZZZZ; 00A 新臺幣(下同)3萬元,給付方式為:被告當庭給付現金3萬元。
㈡原告AE000-Z000000000、AE000-Z000000000A 就被告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乙事,所生對被告之其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AE000-Z000000000 (按捺指印) 兼法定代理人 AE000-Z000000000之父(按捺指印)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 林念慈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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