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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原 告 溫文延
被 告 劉志煒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連刑事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3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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