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附民,399,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張雅茹
法定代理人 張柏綾
被 告 蘇耀全

李雅娟 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
之0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並未提出答辯。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43號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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