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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號
附民原告 林振鴻
附民被告 洪素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民國113年度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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