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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蔡芊葶
被 告 鄭來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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