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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68號
原 告 陳○○(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王○○(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始得附帶提起。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際,被告尚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附卷可參,揆諸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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