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75號
原 告 林美伶
被 告 童玉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童玉軒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為無罪諭知,因原告於起訴狀內請求於刑事部分諭知無罪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開法律規定,核無不合。
又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並未如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須由合議庭裁定,故本件應依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組織,由獨任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