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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12號
原 告 林麗雪
被 告 莊家朋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4號、349號、449號、630號、631號、760號、8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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