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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劉智暐
被 告 楊紹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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