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張均
相對人 林俞安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55號就本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226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1119
號) ,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調解中心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林希潔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張均
相對人 林俞安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新臺幣12,000元,履行方式如下 :
1.應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2.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庭外提供)。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四)聲請人若收受相對人之賠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張均 ( 張均 ) 相對人 林俞安( 林俞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林希潔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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