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林羽錡
相對人 顧繼堂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74號就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5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林慈雁書記官 劉慈萱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林羽錡相對人 顧繼堂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給付方式如下:1 、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12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2萬元。
2 、上開款項匯至聲請人林羽錡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羽錡)。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林羽錡 相對人 顧繼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劉慈萱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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