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李美珠
相對人 尤浩文
現於法務部○○○○○○○○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79號就本院113 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113 年度金訴字第923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上午11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余玫萱
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李美珠
相對人 尤浩文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二十一萬四千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14年8月1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帳戶。
(中國信託中壢分行,戶名李美珠,帳號000000000000)㈡聲請人於收受款項後,願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
㈢雙方其餘請求權均拋棄,聲請人就其餘損害不再向相對人請求。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李美珠
相對人 尤浩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余玫萱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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