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王碧森
相對人 李佳芸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85號就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7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4時 6分 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林慈雁書記官 劉慈萱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王碧森相對人 李佳芸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0元。
(二)相對人向聲請人誠摯道歉,經聲請人表示接受,聲請人表示希望相對人日後須向聲請人盡孝,不能再犯,若再犯,不再原諒,將依法處理。
(三)聲請人當庭撤回本院113 年度審易字第1935號之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王碧森 相對人 李佳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劉慈萱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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