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AE000-A112256(A
聲請人之
訴訟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址詳卷
複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址詳卷
相對人 甲○○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163號就本院113 年度審侵訴字第25號妨害性自主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李佳穎書記官 趙于萱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複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相對人 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拾伍萬元整,並於今日當庭給付拾萬元,經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當場點數,數額無誤,如數收妥,不另立據。
(簽名:簡雅君律師);
餘款伍萬元,應自113 年9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額給付完畢時為止,每月之給付應匯入聲請人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代號822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如其中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第一頁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程序費用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複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相對人 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趙于萱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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