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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9號
原 告 陳毓心(原名陳品毓)
被 告 黃廣名
上列被告黃廣名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3號詐欺等案件(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8324號、110年度偵字第38518號),經原告陳毓心(原名陳品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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