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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1號
原 告 何維侃
被 告 黃俊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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