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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8號
原 告 張鄧菊妹 住○○市○○區○○路00巷0號 被
告 王瑞豊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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