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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六四三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證據:末據提出任何證據。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竊盜等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被告被訴竊盜部分免訴、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在案。
揆諸首開說明,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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