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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范清銘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楊得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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