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8,訴,1033,20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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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乙○○、丁○○、丙○○、戊○○○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各處拘役參
拾日。均緩刑貳年。
甲○○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拘役參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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