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三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金鑫
查本件聲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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