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選 任
辯 護 人 蔡宏修
林螢秀律師
右列被告因水利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 振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劍 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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