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三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美子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並有和解書乙紙附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