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交簡附民,6,20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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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四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茲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王 美 玲
法 官 李 育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泰 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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