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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中壢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一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爭 奇
法 官 陳 永 來
法 官 呂 仲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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