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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共 同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五二號),經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兆 飛
法官 張 益 銘
法官 傅 中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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