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交附民,111,20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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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七四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 景 文
法 官 邱 滋 杉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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