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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四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爭 奇
法 官 林 信 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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