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撤緩,63,200011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竊佔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復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號駁回被告上訴,而於同年六月十五日確定。

乃被告甲○○於緩刑前即八十二年間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號)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世 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惠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