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九號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八月八日、同年十月八日各予延長羈押在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 家 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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