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易,1692,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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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甲○○連續損壞他人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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