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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桃園縣市電話號碼簿壹本、恐嚇詞稿壹張及書寫恐嚇對象之診所電話號碼紙條貳張,均沒收。
事 實
一、辛○○有竊盜、搶奪等前科,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七十九年五月十三日確定,七十九年七月十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完畢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九日,縮刑期滿日期為八十七年三月四日,於八十七年四月七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中午十二時二十二分許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晚上十時許止(起訴書誤書為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在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里一鄰廣福三六號住處及桃園縣境內公共電話亭,利用住處電話00-0000000號及桃園市○○路三八八之二號前(外碼0000000號)、桃園市○○路三○號前(外碼0000000號)、桃園市○○路一○二○號前(外碼0000000號)等戶外公共電話,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伊係黑道份子急需跑路費,若不從將對醫師及其家屬不利等語,連續恫嚇於附表所示之電話號碼簿上尋得之醫療診所醫師以勒索錢財,使渠等心生畏懼,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八、九所示之被害人,或因立即掛電話、或告知醫師不在、或回稱係退伍軍人沒錢、或告知有警民連防,電話有錄音、或回稱到警局去拿等,辛○○即將電話掛斷而未得逞,其中附表編號五之被害人民生牙醫診所醫師丙○○有答應交付錢財,並於約定時間-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晚上七時許會同喬裝之警員前往桃園市體育場大門旁靠龜山陸橋右轉五十公尺處IC卡公共電話亭赴約,惟未見辛○○出現,丙○○乃回診所,而於同日晚上九時十五分許及三十分許辛○○雖有於不詳地點打電話至民生牙醫診所質問丙○○未何未將錢放在公共電話亭內,並告知稍後會再電話聯絡交錢時間、地點,之後未曾再與丙○○聯絡,未得逞,附表編號十之被害人景翔牙醫診所醫師庚○○亦答應交付錢財六萬元,惟旋即報警處理,並將錢交予喬裝之警員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晚上十一時十分許攜往桃園市武陵高中前天橋上赴約,而於當晚九時三十分許行經桃園市○○○路北二高高架橋下遇見上前搭訕而結識辛○○並受託前往取款之不知情之郭昱荃上前詢問喬裝警員欲收取款項時,當場為警逮捕,警方立即於當晚十一時三十分許至桃園市○○路九一號前逮捕辛○○,並自其身上搜出書寫恐嚇對象之已撥打及未撥打之診所電話號碼紙條一張,且又經辛○○帶同回其住處搜出其所有用以尋得之恐嚇勒索對象之桃園縣市電話號碼簿一本、恐嚇詞稿一張、書寫恐嚇對象之已撥打及未撥打之診所電話號碼紙條一張,辛○○乃未得逞。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辛○○對於附表編號三、五、八、九、十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對於附表編號一、二、四、六、七所示之犯罪事實則以「忘記」、「不太有印象」等詞置辯,並供稱「:我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及同月二十二日連續打了二十幾通電話給各診所,大部分是助理小姐接的,我沒開口恐嚇取財,就將電話掛斷,如果醫生接的,我就說自己跑路需生活費,如不給,就要對他們不利,只有二家診所醫師答應給錢,其中一家約好時間、地點我過去拿,沒看到人,另一家就是郭昱荃幫我拿錢,結果被抓:」等語,經查被告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恐嚇元聖診所等十家診所勒索錢財之犯罪事實,已據證人賴丁樞、黃治平(戊○○之夫)、己○○、壬○○○、張自求(丁○○之妻)、甲○○、癸○○、乙○○、丙○○等人於警訊時及證人庚○○、郭昱荃於警訊、偵查中證述甚詳,並有00-0000000號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桃園縣境內所有通話聯紀錄、公共電話-外碼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市內電話通聯紀錄各一份、贓物領據一紙附卷可稽,與桃園縣市電話號碼簿一本、恐嚇詞稿一張、書寫恐嚇對象之診所電話號碼紙條二張扣案為證,經核前開卷附之通話聯紀錄,被告住處電話00-0000000號電話與附表編號一之元聖診所通話時間達二十六秒,與附表編號二之同濟診所通話時間達一百秒,與附表編號三之百齡牙醫診所之通話時間達四十秒,與附表編號四之志仁診所通話記錄有八次,通話時間分別為一○五○秒、十六秒、二十一秒、一四○秒、一六一秒、一五三秒、二十六秒、三十六秒,與附表編號五之民生牙醫診所通話紀錄有七次,公共電話外碼0000000與民生牙醫診所通話紀錄一次,通話時間分別為二七五秒、二十五秒、六十二秒、一二五秒、一一四八秒、五秒(撥錯000-0000)、十七秒、二六七秒、一六三秒,與附表編號六之世界牙醫診所之通話時間達七十五秒、與附表編號七之微笑牙醫診所之通話時間達二十七秒,與附表編號八之李牙醫診所之通話時間達五十秒,與附表編號九之欣欣牙醫診所通話時間達二十二秒,與附表編號十之景翔牙醫診所之通話時間二○九七秒,公共電話外碼0000000與景翔牙醫診所之通話紀錄一次,通話時間二一二秒,是知證人賴丁樞、黃治平(戊○○之夫)、己○○、壬○○○、張自求(丁○○之妻)、甲○○、癸○○、乙○○、丙○○、庚○○之證詞堪可採信,可見被告確有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恐嚇元聖診所等十家診所勒索錢財之行為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公訴人對於被告所為之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八、九所示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未予起訴,因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酌;
而被告有竊盜、搶奪等前科,於七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七十九年五月十三日確定,七十九年七月十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完畢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九日,縮刑期滿日期為八十七年三月四日,於八十七年四月七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份附卷可憑,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累犯,亦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又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取財之行為均未達既遂,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爰審酌被告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前科,甫於八十七年四月七日執行完畢出監,年輕力壯,竟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而連續恐嚇醫院診所圖取財物,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係以打電話用言詞恐嚇被害人勒索錢財、被告尚未取得恐嚇勒索之錢財及被告犯罪後坦承大部分犯行及深具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扣案之桃園縣市電話號碼簿一本、恐嚇詞稿一張及書寫恐嚇對象之已撥打及尚未撥打之診所電話號碼紙條二張,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或供犯罪預備之用,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辛○○連續恐嚇取財一覽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行為方式 取得財物
1. 89 5 18am 12:23:58 元聖診所 子○○ 在住處打電話向被害 被害人將電 桃園市桃 人恫嚇「:最近有無 話掛斷未付
鶯路一七 看報紙,我在跑路需 分文。
三號 要錢,拿出新臺幣六
十萬元,如果不給,
出門就要小心點:」
。
2. 89 5 18 am 12:25:53 同濟診所 戊○○ 在住處打電話向被害 戊○○告知 八德市陸 人恫嚇「:我目前在 醫師不在,
光一九號 跑路,需貳拾萬元跑 被告即將電
路費,若不給,有什 話掛斷而未
麼不幸的事情,你不 得逞。
要後悔:」。
3. 89 5 18 am 12:29:17 百齡診所 己○○ 在住處打電話向被害 己○○回稱 八德市東 人恫嚇「:我們弟兄 其係退伍軍
勇街六九 要跑路費,請你準備 人沒什麼錢
巷三號 :」。 ,被告即將
電話掛斷而
未得逞。
4. 89 5 18 am 12:32:48 志仁診所 壬○○○ 在住處打電話向被害 壬○○○回 89 5 18 pm 17:29:41 龜山鄉萬 人勒索新臺幣二十萬 稱其只有一 89 5 18 pm 17:43:47 壽路二段 元。
千元及負責 89 5 18 pm 17:57:04 一○五號 人不在,被
89 5 18 pm 18:04:57 告即將電話
89 5 18 pm 18:23:12 掛斷而未得
89 5 22 am 08:51:39 逞。
89 5 22 am 09:18:57
5. 89 5 22 am 09:44:50 民生牙醫 丙○○ 先在住處打電話向被害 被害人有依 89 5 22 am 09:56:37 診所 人恫嚇伊前幾年犯案, 約於八十九 89 5 22 am 10:09:44 桃園市○ ○○路,想向被害人借 年五月二十 89 5 22 am 10:38:36 生路四一 錢而向被害人勒索新臺 二日下午七 89 5 22 am 11:25:32 九號 幣一萬元,並恐嚇被害 時許會同警 89 5 22 pm 16:10:24(撥錯000-0000) 人不得報案,伊有三人 察前往桃園 89 5 22 pm 16:31:28 ,報案就要對被害人及 市體育場大 89 5 22 pm 17:43:29 其診所報復,繼而又在 門旁靠龜山 89 5 22 pm 15:10:42 住處打數通電話催促被 陸橋右轉五 (公0000000 撥錯 000-0000) 害人將錢準備好並約定 十公尺處I 89 5 22 pa 17:25:16 交錢時、地。
C卡公共電 (公0000000 撥錯 000-0000) 話亭,未見
89 5 22 pm 17:25:30 被告前往取
(8s 0000000) 錢,嗣被告
以公共電話
質問被害人
為何未赴約
,並告知會
另以電話通
知交錢時、
地,惟未再
聯絡,被告
未得逞。
6. 89 5 22 am 10:42:39 世界牙醫 丁○○ 在住處打電話向被害人 因被害人聽 診所 恫嚇「:我現在在跑路 到後立即將
桃園市桃 ,方便的話,給我一點 電話掛斷而
鶯路一九 跑路費。」 未得逞。
○號。
7. 89 5 22 am 10:51:23 微笑牙醫 甲○○ 在住處打電話向被害人 因被害人聽 診所 恫嚇伊在跑路而勒索錢 到後立即將
蘆竹中正 財。 電話掛斷而
路三九一 未得逞。
號。
8. 89 5 22 am 10:55:00 李牙醫診 癸○○ 在住處打電話向被害人 被害人回稱 所 恫嚇伊在逃亡,缺錢等 「:我們裝
桃園市永 語。 有警民連防
安路六六 。電話也有
號。 錄音,請你
考慮:」,
被告立即將
電話掛斷而
未得逞。
9. 89 5 22 pm 16:37:12 欣欣牙醫 乙○○ 在住處打電話向被害人 被害人回稱 診所 恫嚇「:現在有幾個兄 「:你要錢
桃園市中 弟犯了案,正在跑路, ,到警察局
山二六四 需要一點跑路費,你最 去拿:」即
號 好準備一下。」 將電話掛斷
,被告未得
逞。
10.89 5 22 pm 17:02:05 景翔牙醫 庚○○ 在住處打電話向被害人 被害人答應 89 5 22 pm 22:02:27 診所 恫嚇伊係天道盟幫派份 給錢,惟報 公0000000 桃園市○ ○○○○路費而勒索新 警處理,並 央二三號 臺幣十萬元,後減為六 將錢交由喬
萬元。嗣在桃園市中山 裝警員帶往
路一○二○號前公共電 約定地點-
話亭打電話給被害人約 桃園市武陵
定於當晚十一時許在桃 高中前天橋
園市武陵高中天橋前交 上赴約,被
款。 告則託不知
情之證人郭
昱荃前往取
錢,待郭昱
荃上前取錢
旋即被警逮
捕,警方並
又至桃園市
中平路九一
號前逮捕被
告到案,被
告乃未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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