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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拒不到庭,復經命警拘提亦無著,顯已逃匿,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二份及拘提報告書乙份在卷可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 仲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文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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