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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0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其前夫即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 家 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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