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易,2500,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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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乙○○、甲○○共同連續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
乙○○處拘役伍拾日,甲○○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
緩刑貳年。
扣案之柴油伍仟公升、加油機貳台、加油槍貳支、加油皮管貳條、帳冊壹本簽帳單壹拾貳張、營業所得現金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玖拾玖元,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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