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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十七時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八00號住處,因細故與告訴人蔡永章發生爭執,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蔡永章,至告訴人蔡永章受有顏面瘀腫、右臂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查被告所涉前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蔡永章已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永 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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