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易,2568,20001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