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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該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世博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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