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2845,20001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六七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具殺傷力改造玩具子彈伍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九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楓樹村光華坑七鄰十號(產業道路草叢中)扣得無主改造玩具子彈五顆,經送鑑定結果,認係由玩具子彈改造而成(具直徑九MM之金屬彈頭),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子彈,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