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及有期徒刑二十年確定,並應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法八九矯字第三五三三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百六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