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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月確定後,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法(89)矯字第0三五三二七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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