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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三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交付保護管束,嗣復先後二次因違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確定,而送監執行,並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以法八九矯司字第0三五三三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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