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2943,20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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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四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著作權法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以法89矯字第三五三三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零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育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泰 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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