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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七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乙案,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仍存在裁定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執行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業已坦承不諱,並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九年六月,且被告在外有固定住所,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非予覊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覊押之。
查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延長羈押在案。
而該案件嗣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在案。
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
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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