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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三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親在監服刑,母親年事已高身罹疾恙,無法維持家中基本生活,另弟年僅十四歲,就讀國中,應繳學雜費日近,迫急燃眉,且被告被羈押三個多月,在外投資商業處所幾近荒廢,商情殆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茲查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應予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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