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2987,20001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七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以法八九矯司字第一二四六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范 清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希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