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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九九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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