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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О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煙毒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以法(八九)矯司字第0三七五三八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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